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2 條
第 17-2 條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
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
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
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優先(1)實際買賣價格核實申報:
公式:
{賣價-當初買價-其他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規費、代書費或公證費等)}*{房屋
總現值/(房屋+土地的總現值)備註1}=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說明:
(一)98年a購入房屋價格1千萬元,仲介服務費50萬元、契稅2萬元、印花稅1萬元、代書費
2萬元。
(二)100年以2000萬售出a房屋,支付仲介服務費60萬元。
(三)100年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
(2000-1000-50-2-1-2-100)*{200/(200+800)}=845*0.2=169(萬)
169萬財產交易所得則併入當年度所得裡面
備註1: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
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
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如:預售屋(國稅局會跟建商要資料不要以為政府不知道)和實價登錄後所有的交易
如果不知道買入成本才可用 第二種申報
(2)財政部公佈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課稅
房屋核定契價(公告現值)*核定標準稅率(台北市當年度42%)
以a房屋相同條件
200*42%=84萬
========================================================================
近年來有賣預售屋 或者實價登錄後有賣屋的人 記得要用1按時申報喔!
否則準備收到國稅局補稅和罰款的通知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