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謀生能力定義: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所以,除了直系尊親屬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可視為無謀生能力,其他親屬的無謀生能力都需是真的"無謀生能力"。
免報所得稅:
若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可免報所得稅。
但若有預扣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還是要申報,有申報才可退稅。
子女合併申報、扶養:
子女未滿20歲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
子女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保險扣除額24K:
其每人扣除額24K,每人指"被保險人"。